求職者會選擇一間公司無非就是兩大原因:一、評估之後,非常的喜歡它。二、或是想還有一些不確定性,但想要嘗試。不管如何,進了公司之後,一定會有一段磨合、互相適應的時間。職場的前輩們都會說:「只有進了公司,才會真正了解它真正的營運狀況。」

這篇文章要討論的是,如果在進入公司的前期發現原來不是那麼合適,要怎麼辦?在公司待了一陣子後因一些原因覺得公司跟理想中的不一樣,要怎麼辦?在這篇文章中Glints會讓大家知道需要注意的4大離職要點。


離職預告期

不管事什麼時候決定要離職,最重要的是不能忘記要給預告期。根據勞動部規定,勞工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須提前告資方一個特定的時間,讓公司去找人來代替你的位子。不過如果預告的時間到了,而公司還沒有找到適合的人選,那就看你想不想繼續留下來直到公司找到新的人,但切記你沒有義務留下來。而勞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,如下:

1. 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。

2. 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。

3. 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。

反觀,今天公司沒有提早告知而資遣你的話,也是不合法的。如果你正在考慮離職,想要了解更多有關資訊,請參考Glints的精選文章【做好離職準備卻不知道什麼時候該提 ? 離職時間點也需要挑對 !】


預告期包含假日嗎?

每次到換工作的時候,總會有不少人在最後一個開始核對計算月薪資、交接或離職預告日等議題上出現爭議,最常見的類型之一,便是「預告期間到底該不該包含假日」?

事實上,預告日和離職日之間,如果包含一些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等,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是不必扣除的;也就是說,上述提到的10天、20天、30天應該把週末、假日都計算進去。

giving out 10 days notice

特休和補休該怎麼算?

補休與特休時常會讓很多人搞混,其實換算工資的方法很簡單,首先將自己的時薪算出來(月薪 ÷ 30 天 ÷ 8 小時),再盤點自己的特休與加班紀錄,注意加班紀錄必須要詳列加班日期與該日的加班時數。

1 天補休與 1 天特休的意義並不同,補休是用加班費來換,特休則是有薪事假,兩者換算的工資並不同。勞基法規定,因為加班費的工時需要加成。因為如果加班要換補休、特休假的排假權都是由勞工主導,因此雇主不能為了規避預告期的薪水,就要求員工放假到最後一天。

然而,雇主如果想讓員工提前離職,符合《勞基法》的做法是,必須將預告期間的工資全額支付給員工,未休完的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。舉例來說,Jason預計於 6 月 5 日離職,但公司為了人事銜接便利,希望他做到 5 月 31 日,並將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的工資算給他,這麼做會是完全合法的。


公司有意留你怎麼辦?

向公司提辭呈並給出離職預告期之後,但老闆有意留你,並提出加薪的條件請你留在公司待久一點該怎麼辦呢?其實依照《民法》第488條規定,為保障勞工人身自由及職業選擇自由,法律已明定勞工有權片面解除勞動契約。

換句話說,不論勞工以口頭或書面(Email)提出離職預告,並向雇主表明離職意願時,那麼當下辭職就生效,不需得到雇主同意。因此,如果雇主跟勞工在員工守則上約定離職需要獲得雇主同意,這樣的約定並不合法,也是無效的。

refuse your boss

結論

最後,Glints再次提醒各位,當你們提出離職預告、而雇主明確收到離職聲明時,就屬於約定生效。另一方面,如果你們當年度的特休假還沒有休完,也一定要記得要求雇主折算為工資,可別忘了爭取自己的薪資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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