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資遣了怎麼辦?資遣費怎麼算?如何確保公司遣散費有依規定發放?

此篇文章Glints將與大家分享新舊制資遣費差異?如何計算?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?以及合理的資遣費發放時間

統整8大常見的資遣費常見問題一次釐清,具有基本法律常識,勞工朋友才能避免吃虧!


Q:資遣費新舊制規定?

遣散費的新舊制,以民國94年7月1日起實施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為分界。在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以後到職的勞工皆適用新制;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以前到職的勞工,可選擇繼續沿用舊制,或是新舊制混合,意即勞退條例以前遵照舊制、勞退條例後遵照新制。

以下解釋資遣費新舊制的差異:

舊制資遣費

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就職的勞工適用舊制規則,工作滿1年即可有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,無請領上限,如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,未滿1個月則以1個月計算。

新制資遣費

94年7月1日以後「改選新制」、「初次就業」、「離職再受僱」或「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」者適用新制。滿1年有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,最高請領上限為6個月平均工資,如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,未滿1個月亦是按比例計算。

新舊制混合

如在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即在適用勞基法的服務單位就職,但在新制上路後選擇新制,則新、舊制的年資將分別計算。

資遣費新制、舊制比較表

舊制新制
滿1年計算方式滿1年發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滿1年發0.5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
未滿1年計算方式按比例計算按比例計算
未滿1個月計算方式視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
資遣費上限無上限6個月上限
可同時領退休金不可以可以

除了計算方式不同,新制還多了遣散費上限6個月的規定。

Q: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?

當員工處於「非自願離職」之情況時,得以領取資遣費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第17條》規定,雇主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,應依規定給發給勞工資遣費。而根據《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》規定,當發生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、勞工無法勝任其職位時,有權預告勞工終止契約。

Q:資遣的預告期有多久?

其實雇主資遣勞工的預告時間,與勞工提出離職的預告時間,幾乎是相同的計算方式,根據《勞基法第16條第1項》規定,雇主的預告期間如下:

員工工作時間預告時間
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日之前告知
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日之前告知
工作三年以上三十日之前告知
資遣費怎麼計算

Q:資遣費怎麼算?

資遣費試算

新制:平均工資*年資*½ + 平均工資*未滿1年的年資比例*1/2

Lily的平均工資為40,000元,自2020年1月1號開始工作,離職時總工作年資為1年10個月15天,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:

平均工資*年資*½ + 平均工資*未滿1年的年資比例*1/2

40,000*1*½ +40,000* [(10+15/30)/12}*½ = 20,000+17,500 =37,500

舊制:平均工資*年資*1 + 平均工資*未滿1年的年資比例*1

若同樣以Lily的情況作為例子,需特別注意的是,依舊制的算法,未滿1個月以1個月來計算,Lily的15天將以1個月來計算。

算法為:平均工資*年資*1 + 平均工資*未滿1年的年資比例*1

40,000元*1*1+40,000* [(10+1)/12}*1] = 40,000+36,667 =76,667

資遣費平均工資計算方式

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為事件發生前6個月的「平均日工資」乘以「每月平均工作日數」,由於月份有分31天的大月,以及30天的小月之差別,故無法一概以30天或31天來計算。

假設Amy於2021年8月1日開始工作,2022年2月1日結束工作,前3個月薪水為40,000元,後3個月薪水為45,000元

日平均工資

則Amy的日平均工資為 (40,000*3+45,000*3)/(31+30+31+30+31+31)≒1,386元

每月平均工作日數

因為有大小月之差別,Amy的月均工作天數為 (31+30+31+30+31+31)/6≒31天

平均工資

Amy的平均工資=日平均工資 x 每月平均日數=1,386 x 31 = 42,966

若覺得算數太困難,也可以使用勞動部提供的【資遣費試算表】只需填入受僱日期、平均工資、新舊制,就可以自動算出資遣費總額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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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發放標準及其他常見問題

Q:最晚什麼時候可以領到資遣費?

A:一般來說,雇主應在勞動契約終止日當天發放,如無法順利於終止當天結清,則應該在勞動契約終止30日內發放,如果未能在時間內發放,依據《勞動基準法78條》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Q:被資遣一定要索取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嗎?

A:申請勞保失業給付時必須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,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,可向工作所在地(勞務提供地)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(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),詳情可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。
且資遣費的最重要領取條件為員工需屬於「非自願離職」狀態,因此在此提醒千萬別簽「自願離職書」,否則領不到資遣費,且連同其他非自願離職可以領取的補助,一概沒辦法申請喔!

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失業補助的內容,可參考【失業了怎麼辦?3大失業補助申請條件、津貼、申請流程總整理】。

Q:試用期也有資遣費可以領

A:在勞基法中,並沒有試用期的規範,即使雇主與員工訂定了試用期之規範,勞工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之內,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,如是在《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》之情況下解雇員工,即便是處在試用期,仍可以領取資遣費。但若雇主是在《勞動基準法第12條》因勞工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解僱勞工,不管是不是試用期,皆無資遣費可領。

Q:領資遣費需要繳所得稅嗎?

A:不一定,這取決於資遣費的金額。資遣費屬於「退職所得」,因此依照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,若資遣費超過課稅門檻,超過的部分就需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
依照財政部國稅局網站:
1. 領取總額在180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零。
2. 超過180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6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3. 超過36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
舉例:
A小姐在2010年1月起受僱於OOO公司,在2020年1月遭資遣,領取300萬資遣費。依照國稅局免稅門檻,A小姐的年資為10年,免稅級距為180萬 (18萬x10年年資)和362萬 (36.2萬x10年年資)
300萬資遣費超過180萬、未達362萬。因此扣除第一階段免稅額180萬後,剩餘的120萬以其半數為所得=120萬/2=60萬,需要列入A小姐的綜合所得申報課稅。


結論

疫情的發生讓原本就相當動蕩不安的世界,更加的波濤洶湧,沒有人可以預估下一次浪潮席捲時,自己會不會是不幸面臨非自願離職的那一個,假設真的不幸遇到了,也不用太慌張,我們還有「資遣費」。自己的權益只能靠自己爭取,相信本文提供的資遣費相關知識,可以讓大家順利領到陪伴度過難關的救命稻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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